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来访管理,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向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院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适用活动:医药代表来院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工作人员合理用药及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等。
二、接待管理
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落实“三定三有”要求(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一)登记建档
1.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宣传、学术推广活动,应先在药务科登记建档备案,原则上每年完成一次复核备案,无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相关活动。
2.医药代表进行登记建档,应包含以下材料:
(1)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企业公章的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附件1)。
(二)来访流程
1.预约登记。已按要求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可通过网络办理来访预约(预约二维码及相关信息在药学门诊门口、8号楼12层门外张贴),并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公司资料、目的、拟来访时间(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预约)等信息;预约通过后仅限当次来访有效,每次来访都需办理预约登记。
2.来访审批。
(1)来访药务科且在固定接待日的,仅需完成提前预约,无需另行审批。
(2)需来访临床科室的,药务科收到预约申请后,审核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及资质情况,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药务科人员发起OA申请,同时知会医务科,经临床科室主任审批同意后,在接待日前3日通知预约的医药代表具体来访时间和地点。
3.规范接待。
相关科室接待工作严格落实“三定三有”要求:
(1)来访药务科的,由药务科在指定地点、时间接待来访,不安排拜访其他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
(2)来访临床科室的医药代表,完成全部审批流程后,由临床科室指定接待人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开展接待。
(3)参与接待的本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包括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临床科室代表,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院领导参加;同时,由被访科室人员做好接访记录,临床科室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药务科提交接访记录,医院纪检科负责不定期抽查。
(三)来访要求
1.对未提前备案的一律不予接待,如来访医药代表与备案登记人员信息不一致,由来访医药代表说明理由,无法合理解释的,不予接待,并记入医药代表诚信档案。
2.科室及个人不得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包括门急诊、住院部、检查区域或职能办公区域等)进行产品推介、促销和其他活动。
3.各供应商业务员到我院开展送货、对账等业务往来,不属于本制度规定需要备案预约接待的范畴,但业务员只能到指定部门办理。如办事过程中需要等待的,只可到各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门急诊、住院部、检查区域或职能办公区域等走动;如有违反的,按监督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三、接访时间地点
(一)药务科接待时间: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16:00-17:30;如遇节假日、会议冲突则顺延至下一个固定接待日。非接待时间恕不接待。每位医药代表接待时间不超过15分钟。
接待地点:8号楼12楼会议室
(二)临床科室接待医药代表的接待时间与地点,在完成流程审批后另行通知来访人员。
四、行为规范
(一)医药代表来医院访问,所开展的业务及形式必须符合国家和医院的规定。
1.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的合规业务内容包括:
(1)开展学术交流;
(2)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
(3)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
(4)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和不良反应信息;
(5)开展其他符合规定的业务。
2.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的合规业务形式包括∶
(1)当面沟通交流;
(2)产品介绍;
(3)提供学术资料;
(4)开展科研合作;
(5)开展临床试验;
(6)通过互联网沟通或电话会议交流。
(二)医药代表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的药品类别、治疗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2.未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3.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5.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6.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7.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
8.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
9.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三)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2.违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统计药品的使用量;
3.接受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提供的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提供的变相利益,或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4.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以任何名义、形式接受医药代表给予的回扣及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医药代表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监督管理
医务科、药务科、纪检科共同负责监督本院医务人员、医药代表落实本制度的情况。
(一)医务人员违规处置
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医务科及药务科对违反规定人员及时开展提醒谈话,如经提醒2次后仍不改正的,提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办公室进行质控扣罚处理;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科开展组织调查。
(二)医药代表违规处置
1.医药代表发生本制度第四部分第(二)条第1-4项违规行为:首次违规,由药务科予以警告;再次违规,由药务科联合纪检科约谈企业负责人,提交医院行政领导班子、院党委审议,暂停采购该企业经销药品三个月;第三次违规,提交医院行政领导班子、院党委审议,将该医药代表及其所属企业列入本院黑名单,终止供货,两年内不得与本院开展任何合作,并按规定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2.医药代表发生本制度第四部分第(二)条第5-7项违规行为:由药务科联合纪检科约谈企业负责人,提交医院行政领导班子、院党委审议,暂停采购该企业经销药品三个月;再次发生的,提交医院行政领导班子、院党委审议,将该医药代表及其所属企业列入本院黑名单,终止供货,两年内不得与本院开展任何合作,并按规定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3.医药代表发生本制度第四部分第(二)条第 8-9 项违规行为:由药务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本条第 1、2 款处置;情节严重的,提交医院行政领导班子、院党委审议,将该医药代表及其所属企业列入本院黑名单,终止供货,两年内不得与本院开展任何合作,并按规定报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4.医药代表发生其他违规情形,由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实际一事一议,提交医院行政领导班子、院党委审批后执行处置。